一、法医临床室简介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期鉴定(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保险鉴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以及提供涉及法律诉讼相关的临床医学专业意见。法医临床学室除常规检验设备之外,还配备有肌电图诱发电位仪、手持式眼底仪、纯音听力计等先进仪器。并在中心一楼、二楼均设置有门诊接待室,为身体障碍人士提供便利通道。中心现有法医临床鉴定人16人,鉴定助理3人。其中5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均具备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伤病关系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听觉功能评定、视觉功能评定、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别)等。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
适用范围:人体损伤、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三、伤病关系评定:
是指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
四、伤残等级评定、三期评定(误工、护理、营养):
三期是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五、医疗纠纷鉴定:
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等级。
六、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七、后续治疗费评定: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八、保险理赔(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鉴定,对购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后致残的人员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当事人购买不同险种的标准进行评定。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 机关等。对于诉讼活动之外的司法鉴定,受理政府机关、保险公司 、其他社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特殊情况下,可接受伤者单方委托; 委托事项在中心业务范围及本中心能力范围内;鉴定用途合法;鉴定资料齐全,满足鉴定要求。
案情材料(如诉状、答辩状、鉴定申请书、既往鉴定意见书、本次鉴定委托书等),病历材料(包括伤后当时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史记录、 随访门诊病历、反映病情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等)、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复印件一般不退回。
一、对于伤情简单、资料齐全、诊断明确的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一般在受理后一周内。
二、伤残评定报告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伤情复杂、资料不全或诊断不明确的疑难案例鉴定,则需在资料补充齐全、并经相关专家会诊后才能发报告,具体时间依不同的情况而定。
一、法医病理室简介
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组织、体液、分泌物等进行检验并作出科学判断,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报告给委托机关的过程。法医病理学室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工业园内,法医病理实验室系封闭式无菌实验室,配置了染色、包埋、切片等全套齐全的检验、实验设备。同时依托迪安诊断集团的冷链物流技术,保证了送鉴的检材、样本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客观性。中心现有资深法医病理鉴定人8名,其中副高级以上鉴定人3人、中级鉴定人5人。
早期尸表检验、晚期尸表检验、早期尸体常规解剖、晚期尸体常规解剖、特殊尸体解剖、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尸体脊髓腔解剖、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硅藻检查、法医现场勘查、法医病理诊断、死亡原因分析、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生前伤死后伤鉴别等。
一、死亡原因鉴定:
(1)范围:暴力性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涉及医疗诉讼中的死亡、工、农业等事故中造成的中毒死亡、意外死亡、猝死、其他不明原因死亡等。
(2)死因分析:分析直接死因、间接死因;主要死因;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
1.疾病与损伤的关系:疾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对个体死亡的影响大小,即疾病造成死亡的参与度问题。
2.多次损伤参与度:前次损伤与后次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造成死亡所起的作用大小,常见于交通事故中多交通工具造成的多次成伤分析。
3.中毒与疾病的关系:中毒、疾病分别在死亡中的作用程度。
二、生前伤或死后伤鉴别:
分析鉴别损伤为生前形成或是死后形成,亦或濒死期所致。
三、损伤形成分析:
分析损伤形成机制。
四、病理诊断:
对人体组织(含活体)进行制片并通过显微镜观察,鉴别诊断正常与非正常组织细胞,对损伤、疾病、先天性异常等进行甄别。
委托方为各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等单位或医患双方,一般不接受死者家属单方委托。
案情介绍;病历材料(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X线片、CT片、磁共振片; 被鉴定人遗体或组织器官。
一、法医毒物室简介
法医毒物实验室为本中心全自有的实验室,现有鉴定人8人,其中4人具有高级职称。配备有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LC-MS/MS)、顶空气相色谱仪(HS-GC)、毛发毒品检测仪、十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速离心机、回旋振荡器、超声波清洗机、涡旋混合器、电热恒温干燥箱、电子恒温水浴锅、电子天平、专用防盗冰箱等仪器设备,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设备为中心自购,仅用于向社会各界提供司法鉴定服务。送检检材在进入中心范围后全监控覆盖,所有的检验均在中心实验室内由本中心鉴定人完成,检材不转手、实验不外包、仪器计量准确、数据可溯源、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所承担的司法鉴定业务无一起投诉,客户满意率达100%。
一、鉴定项目及范围
序号 | 项目 | 详细描述 |
1 | 人体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 检测人体体液中是否含有乙醇,测定人体体液中的乙醇浓度 |
2 | 血液、尿液等生物样品中常见毒品及其代谢物定性、定量分析 | 检测血液、尿液等生物样品中是否含有常见毒品及其代谢物:吗啡、O6-单乙酰吗啡 、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MDMA、MDA、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可待因、美沙酮、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等 |
3 | 毛发中常见毒品及其代谢物定性、定量分析 | 检测毛发中是否含有常见毒品及其代谢物:吗啡、O6-单乙酰吗啡 、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MDMA、MDA、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可待因、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等 |
4 | 交通事故毒驾排查 | 排查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是否吸食如下毒品后驾驶:海洛因、冰毒、麻古、苯丙胺、摇头丸、K粉、开心粉、可卡因、大麻等 |
5 | 毛发、尿液中常见毒品及其代谢物筛查 | 用毛发毒品检测仪或免疫分析法排查毛发、尿液中是否含有常见毒品及其代谢物: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MDA、可卡因、大麻等 |
6 | 血液、尿液等生物样品中常见毒物定性、定量分析 | 检测血液、尿液等生物样品中是否含有常见毒物: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并二氮杂䓬类等 |
7 | 常见毒品定性、定量分析 | 冰毒、麻古、苯丙胺、摇头丸、K粉、开心粉、海洛因、鸦片、吗啡、大麻、可卡因等 |
8 | 常见毒物定性、定量分析 | 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并二氮杂䓬类等 |
一、电子物证科室简介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计算机技术鉴定手段,对诉讼涉及到的电子数据(计算机硬盘、软盘、磁盘阵列RAID0\RAID1\RAID5、移动存储设备MO\移动硬盘\U盘\ZIP盘、计算机用磁带、各种CD-R\CD-RW记录光盘、各种数码相机用的Flashcard\Memory Stick\Microdrive等存储卡)及网络数据进行提取、恢复、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以取得最具证明力的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日益受到国内外司法界的重视。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我中心已取得电子数据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许可证,可出具用于法院出庭且符合法律规范的司法鉴定报告书, 并于2019年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审。中心实力雄厚,有经国际权威机构认定的先进鉴定仪器设备。司法鉴定人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专业人士,均取得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执业证,在长期从事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和鉴定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鉴定工作经验,可完成各类型的电子数据、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以及专业服务工作。我科室接受全国各级公安、检察、司法、法院、税务、党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的委托,面向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机关执法、网络服务开展声像资料、电子数据、计算机等的调查取证、鉴定和相关技术服务。
一、电子数据鉴定项目
电子数据搜索、恢复和修复:
1、计算机硬盘(包括存储阵列)、手机、录音笔、U盘、存储卡、行车记录仪以及其它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被删除数据的恢复
2、上述存储介质中指定内容的数据搜索及提取
3、各类数据库数据提取
4、视频监控系统文件恢复及修复
5、存储介质数据修复
电子数据固定和保全录音器材检验:
1、计算机、手机、录音笔、U盘、存储卡等电子数据存储设备
2、电子邮箱、博客、QQ空间、网页、电子文件等网络数据
密码破解:
QQ号\手机锁屏\各种类型的文件及系统密码破解
计算机系统操作行为分析:
1、用户网络行为分析,包括上网记录、搜索记录、聊天记录等
2、注册表、事件日志分析,包括系统用户信息和开关机时间分析、IP地址分析、USB使用记录分析、打开文件记录分析等
3、计算机系统及应用程序操作痕迹分析,包括格式化及删除数据痕迹、文件访问历史、应用程序操作记录等
电子邮件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检验、判断电子邮件是否经过伪造修改
电子文档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检验、判断电子文档是否经过伪造修改
即时通信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检验、判断即时通信信息是否经过伪造修改
数据库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检验、判断数据库是否伪造修改
软件相似性鉴定:
检验、判断两个软件的相似程度
软件功能鉴定:
1、软件行为和软件功能分析
2、恶意代码分析
文件一致性鉴定:
检验、判断两个文件是否一致
电子病历真实性鉴定:
检验、判断电子病历是否伪造修改
一、微量物证鉴定项目:
油漆分析、纤维分析、玻璃分析、纸张分析、墨水分析、油墨分析、粘合剂分析、塑料分析、金属分析、油脂分析。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提供检测分析结论的活动。
一、检材要求
项目 | 最佳检材 | 检材数量 | 包装要求 |
涂料(油漆)分析 | 油漆碎片 | 微量 | 密封样品袋、具塞试管 |
纤维分析 | 事故或案件纤维检材 | 微量 | 载玻片夹片固定或具塞试管 |
油脂分析* | 各类载体上以及汽车碰撞部位等各种现场残留的油脂 | 数量取决物质的性质 | 磨口玻璃瓶、金属密封罐、易燃液体专用物证袋,低温保存 |
玻璃物证 | 现场玻璃碎片、碎块、碎屑等 |  - | 包装盒、塑料袋 |
金属分析* | 现场金属物证 | 微量至10g以内 | 密封样品袋、具塞试管 |
粘合剂分析* | 粘合剂检材 | 微量 | 具塞试管、玻璃瓶或朔料瓶送检 |
纸张分析 | 纸张检材 | 微量 | 干净的甲板中 |
油墨分析* | 油墨检材 | 微量 | 密封包装保存 |
标注 |
注1:所有标注*的检测项目均需提供空白样本(指微量物证所在载体上的无物证部分)。 注2:进行比对分析的均需提供比对样本。 |
1、微量物证检材的提取工具应保持洁净,避免污染检材。
2、微量物证检材提取前应对其痕迹状态进行拍照固定,采集中避免破坏检材物理形态、化学组成。
3、需要检测金属元素的固体物证、玻璃检材,请用非金属镊子夹取或将金属镊子的两个尖部裹上胶纸等隔离物后再夹取。
4、塑料、橡胶、油漆等有机物检材应避免使用胶带采集。
5、采集涂料、泥土等多层次检材及其比对样本时应保证其完整性(保持原有层次结构防止混淆)。如汽车漆,不能采用刮取表面涂料的方法提取检材,应从底层挖取或切取。
6、汽车各部位涂料不相同。应提取嫌疑肇事车辆刮擦痕迹附近部位涂料;如已喷新漆,除提取刮擦痕附近涂料外,还需要提取可能刮擦部位的钢板连接处、交接缝中的涂料。
7、橡胶塑料玻璃等检材应尽可能多采集;数量较多的碎片和碎块应尽量收集完全。
8、交通事故中对从窗户、风挡上取下的玻璃碎片应记录位置并标记正反面。必要时注意收集车牌表面以及道路标志线上的玻璃微珠检材。
9、泥土检材应逐层采集,掺杂物注意分离。
10、纸张检材在采集中应避免在纸张表面留下手印、汗渍、折压、磨损和污染痕迹。破碎纸张不能进行裱糊等处理,应保持原有特性。
11、粘合剂与载体粘结一起时最好连同载体一并提取。
1、检材与比对样本、空白样本应分别包装并做好标记,避免污染和混淆。
2、不同部位提取的检材应分别包装,避免干扰及污染。
3、检材包装物上应标注案件名称、提取部位、提取时间、地点及提取人姓名,必要时加注其他说明。
4、纤维、橡胶、塑料、油脂等检材不宜使用塑料袋或塑料盒包装;单根纤维最好使用载玻片与盖片夹住并用胶纸固定,不宜使用纸片包装。
5、油脂检材、电击伤皮肤检材应及时送检并低温保存。
6、泥土检材分层采集的样本应分别包装,注意不要丢失其中的沙砾。掺杂物应独立包装。
7、任何玻璃检材禁用纸袋或信封包装。
8、液体检材如易燃液体、油脂检材应密封包装并低温保存。
建有独立文检实验室,配置有超景深三维立体显微镜、文检仪等仪器设备,能满足各个类别的文书鉴定需要。文书鉴定室现有鉴定人9人,其中正高职称2人、副高职5人、中级职称1人。所有鉴定人均长期从事文检教学、研究及鉴定工作,人均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十年以上,历年来公、检、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文书鉴定委托案件一千多件,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鉴定经验。
笔迹形成方式鉴定、笔迹同一性认定、印章印文形成方式鉴定、印章印文同一性认定、印刷文件制作方式鉴定、印刷文件同一性鉴定、模糊图文辨认、书写压痕辨读、损毁文件整复、文件物质材料鉴定、变造文件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
一、笔迹鉴定
指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性等在书写的字迹、符号中的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笔迹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书写人的专门技术。笔迹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书物证上争议笔迹或签名的书写人作出科学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是否为伪造、变造提供客观依据。
二、印章印文鉴定
简称印文鉴定,指根据印章在制作、使用、保存过程形成的印面材料和结构特性在印文中的具体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印文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上印章印文真伪的专门技术。印文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书物证上争议印文与真实印文是否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作出科学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是否为伪造、变造提供客观依据。
三、印刷文件鉴定
印刷文件鉴定又称机制文件鉴定。指采用各种印刷技术形成的文件的总称。包括打印/复印文件、传真文件、制版印刷文件、特种印刷文件等等。印刷文件鉴定指利用专业知识,通过对可疑文件进行分析、比较和鉴别,确定文件物证的印刷工具、印刷方法、印刷过程及来源、关系等的专门技术。印刷文件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件的来源、关系等作出科学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是否伪造、变造提供客观依据。印刷文件鉴定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检验一份文件是否被换页变造
(2)检验一段打印文字是否是被添加打印上去
(3)检验一份文件是否是传真原件
(4)检验一份传真文件是否经过篡改
(5)检验一份复制文件是否经过篡改
(6)分析可疑印刷品的来源
(7)印刷器具的同一认定
(8)特种印刷品如证件等是否伪造
四、篡改(污损)文件鉴定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狭义上又称变造文件鉴定,篡改(污损)的定义通常解释为在真实文件的基础上,采用涂改、添改、挖补、拼凑、移植、刮擦等方式,改变、歪曲文件真实内容、形态的行为。篡改(污损)文件鉴定就是判断文件是否被变造以及变造方法的技术。篡改文件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书物证是否被篡改、变造作出科学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提供客观依据。
五、朱墨时序
指对印文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判断的专门技术。朱墨时序鉴定的任务是对印文与文字先后顺序作出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件物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提供客观依据。
六、特种文件鉴定
特种文件是指采用特殊的制作方式、制作工具、制作材料或采用特殊的印刷工艺和防伪技术制作的货币、证照、票据、信用卡、商标及其他安全标记等有特殊用途的文件,特种文件鉴定是指通过与标准样品的比较、鉴别,或根据有关特种文件的制作的技术标准进行比较检验,从而确定送检特种文件是否为伪造、变造的专门技术,进而为判断特种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提供客观依据。
中心接受公检法及个人、其他单位的文书鉴定委托,相关送检材料要求如下:
1.笔迹鉴定:
(1)检材:原件;
(2)样本:原件,至少三份以上,应为案前样本,如不能提供,需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通过的与检材字迹速度相近、写法相同的实验样本。
2.印章印文鉴定:
(1)检材:原件;
(2)样本:原件,要求盖印清晰,与检材印文最好为同时期盖印。如需前往工商局或其他地方调档,需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当事人需缴纳鉴定人员的误工费及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鉴定期限:在缴纳鉴定费用且鉴定材料齐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但特殊、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
痕迹是指人的行为或事物运动引起的与事件或案件事实有关一切变化。最常见的痕迹鉴定主要有指印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等。
指印是手指留下的痕迹,也指按出来的指纹,指纹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的特征。由于指纹上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分泌着汗液,往往还从其他物体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尘、血迹等,当其接触物体时,就必然留下指纹,而且指纹的稳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终身都不会改变。指纹在诉讼中有“证据之王”的誉称,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纹的个人。近些年来,虽然一些作案人反侦查意识增强,但随着计算机、激光等高科技仪器的发展和运用,指纹发现、显现、提取和比对技术也有了飞跃,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作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指纹的分析和识别,可以为分析案情、为串并联案件,以及为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和证据。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物证学、交通工程学、道路工程学、车辆工程学和法医学等专业知识,从人、车、路、环境等方面综合分析交通要素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审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常见鉴定内容:
一、涉案痕迹:
案件(犯罪现场、合同、协议、借贷纠纷等)中涉及的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开锁等痕迹。
二、车辆痕迹:
交通事故或其他案件中对车辆痕迹(轮胎行驶印痕、刹车印痕、路面擦划痕迹、车体痕迹、附着物痕迹,以及根据痕迹判别事故形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与事故关系等)检验确认事实情况、提供划分责任依据。通过碰撞痕迹确定碰撞对应部位,碰撞方式等。
三、物品痕迹:
各种物品(手机、手表、家电、车辆等)是否有撕开保修标签、进水、再次维修、撞击痕迹。确定手机等是否为人为使用不当出现故障。
四、火灾痕迹:
对室内或室外的火灾(家用电器、车辆等)确定火源、起火点、蔓延方向、燃烧速率等,认定火灾原因。确认起火原因,为火灾损失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五、爆炸痕迹:
液化气、天然气、粉尘、锅炉、炸药、油料等引起的爆炸痕迹,依据爆炸特征等确认爆炸原因,为爆炸损失责任划分等提供依据。
六、隐性痕迹:
涉及物体、人体及其它可见或用相应方法可显现痕迹,如交通事故中方向盘上的指纹痕迹。
1、委托送检 :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需在委托书中注明。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2、案件审查:收到委托后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予以受理。
3、案件受理: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我机构将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我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时,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 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对同一鉴定事项,指定或选择两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制定或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鉴定实施: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案件需要,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2)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3)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 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4)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5)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5、报告审批:第一、二鉴定人共同对鉴定过程中的检验所见,运用鉴定方法和技术标准进行分析,并形成专业的鉴定意见,由第一鉴定人拟定书写鉴定文书,由第二鉴定人对鉴定文书初稿进行审核,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技术标准是否正确、分析说明是否合理、鉴定意见是否准确进行评估审核。由第一、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再次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鉴定程序、鉴定技术指标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签发。
6、报告发放: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式四份,三份交付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根据委托书签订的文书送达方式(如:自取、邮寄)进行送达给委托方。
一、声像资料室简介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和图像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
一、声像资料鉴定项目
录音资料中语音同一认定:
判断检材录音资料中的语音和样本语音是否为同一人所说
语音比对样本录制:
根据检材语音情况,制作录音方案,录制比对样本语音
录音内容辨听:
辨听录音资料,书面整理录音资料所反映的内容
录音资料的真实性鉴定:
即录音资料剪辑鉴定,检验、判断录音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以确定其是否经过后期剪辑等加工处理
录音资料的原始性鉴定:
检验录音资料自身固有的原始特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原始记载的特征
录音资料的降噪及信号增强:
降低或清除噪声,提高目标声音信号强度
录音器材认定:
判断录音资料是否由某一特定录音器材录制
录音资料的同源性鉴定:
判断两份录音资料记载的语音、音乐等声音是否源自于同一次的记录
窃听器材鉴定:
判断某录音器材是否属于窃听专用器材
视频资料中人像同一认定:
判断检材视频资料中的人像和样本人像是否为同一人
视频资料中车辆同一认定:
判断检材视频资料中的车辆和样本车辆是否为同一车辆
视频资料中物品同一认定:
判断检材视频资料中的物品和样本物品是否为同一物品
视频比对样本录制:
判断检材视频资料中的物品和样本物品是否为同一物品
视频资料中事件过程分析:
检验、辨识视频资料的拍摄过程、内容及所反映的情节,书面分析、整理视频资料所拍摄记录的事件过程
视频资料的真实性鉴定:
即视频资料剪辑鉴定,检验、判断视频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确定其是否经过后期剪辑等加工处理
视频资料的原始性鉴定:
检验视频资料自身固有的原始特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原始记载的特征
视频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对视频资料中的图像进行增强、校正、去模糊等处理,突出、复原需要的画面,提高视觉效果
录像器材认定:
判断视频资料是否由某一特定录像器材录制
视频资料的同源性鉴定:
判断两份视频资料记载的人、车辆、物品等形象是否源自于同一次的记录
视频资料中车速鉴定:
基于视频资料中的车辆图像,计算目标车辆在某时段(时点)的行驶速度
图片资料中人像同一认定:
判断检材图片资料中的人像和样本人像是否为同一人
图片资料中车辆同一认定:
判断检材图片资料中的车辆和样本车辆是否为同一车辆
图片资料中物品同一认定:
判断检材图片资料中的物品和样本物品是否为同一物品
图片比对样本摄制:
根据检材图片情况,制作摄制方案,拍摄人(车辆、物品)的比对样本图片
图片资料的真实性鉴定:
检验、判断对图片(含数字图片和非数字图片)资料的完整性,以确定其是否经过后期剪辑等加工处理
数字图片资料的原始性鉴定:
检验数字图片资料自身固有的原始特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原始记载的特征
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对照相记载的图像进行增强、校正、去模糊等处理,突出、复原需要的画面,提高视觉效果
照相器材认定:
判断图片资料是否由某一特定照相器材摄制
图片资料的同源性鉴定:
判断两份图片资料记载的人、车辆、物品等形象是否源自于同一次的记录
窃照器材鉴定:
判断照相、摄像器材是否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一、录像/图像鉴定检材的提取与送检:
1、制作现场勘查记录(摄照像、笔录、见证人),保证录像图像资料检材勘查提取程序的合法性。文字记录录像图像资料发现提取的时间、地点;存储和监控设备的型号、制式与标准;摄像头安装地点的地理名称和经度、纬度、高度与角度;录像画面中的标注名称;录像画面中时间码的起始范围;录像图像文件的标注名称、原始格式、分辨率、帧速率、文件大小、时间长度;录像/图像文件的提取方法、存储设备;检材录像视频文件的名称(摄像头所在地理名称+画面标注名称+视频格式+同案检材编号)和唯一识别码——哈希值。对提取录像图像資料的现场、设备、监控器涉案画面、提取过程等进行摄录像和拍照;提取人、见证人、录像图像资料或存储设备的物主、技术人员等(签字)。
2、保持录像/图像资料检材勘查提取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原视频格式、分辨率、画面边框、时间码、播放器完整复制提取,提取中不得进行增强处理、格式转换、缩放和编辑等,剪辑提取相关时间段视频时,目标画面前后要有一定的时间扩展、要完整体现目标进入和离开画面的全过程;视频画面时间码要当场与北京标准时校准,将两者时间差记录在笔录中。
3、对提取的录像资料检材名称、时间、属性、唯一性(哈希值)进行检测和标示(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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