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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的风险告知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办案机关为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所从事的一项专门诉讼活动。由于鉴定涉及专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中的一些情况予以告知和提示:

   一、鉴定结论属于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根据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属于法律规定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并无决定权和影响法官采信鉴定结论的能力。如果法官不予采信,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法官有权启动新的鉴定程序。

   二、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

   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专业问题,鉴定人遵循科学、公正的宗旨,鉴定活动也是围绕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目的来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可能对被告不利,也可能对原告不利,与鉴定申请提出方没有必然的关系。

   三、鉴定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送检资料和检查情况提出鉴定结论,在没有得到法官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自行调取鉴定资料,也不能采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要求案件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资料。因此,由于鉴定资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观条件的制约,鉴定结论的提出依赖于委托单位及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四、法医学鉴定一般需要检查被鉴定人的身体

   法医学鉴定除了需要审查送检的鉴定资料之外,一般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做必要的辅助检查,特殊情况下才实施书面鉴定。有关费用由被鉴定人先行垫付。请被鉴定人予以配合。

   五、鉴定活动具有严肃性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一经发出,不得收回。鉴定人可以就鉴定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文书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被鉴定人仍然有意见或者异议,只能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来解决。

   六、鉴定费的承担

  司法鉴定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实际支出费,都属于垫付,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及其他有关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或办理案件时一并决定。

七、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

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和完整的鉴定材料,并不得暗示或强迫鉴定机构、鉴定人做出某种特定鉴定结论;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

八、不配合鉴定的当事人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后果的风险。

国家权力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如果当事人不配合鉴定,导致无法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将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配合鉴定的当事人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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