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
适用范围:人体损伤、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适用范围: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三、伤病关系评定:
是指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四、伤残等级评定、三期评定(误工、护理、营养):
三期是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五、医疗纠纷鉴定:
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等级。
六、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七、后续治疗费评定: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八、保险理赔(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鉴定,对购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后致残的人员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当事人购买不同险种的标准进行评定。
1.委托鉴定
2.材料初审
3.受理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不受理委托告知不受理原因)
4.缴纳鉴定费
5.实施鉴定
6.发放报告
7.退还材料
一、对于伤情简单、资料齐全、诊断明确的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一般在受理后一周内。
二、伤残评定报告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伤情复杂、资料不全或诊断不明确的疑难案例鉴定,则需在资料补充齐全、并经相关专家会诊后才能发报告,具体时间依不同的情况而定。